浙江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考验经营”。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卖力详细履行道路运输管理事情”修正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道路运输管理详细事情”。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推动道路运输数字化培植,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监管平台,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有序、绿色的当代聪慧道路运输网。”
三、删去第九条中的“或者其他有效凭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该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条约,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以采取电子标志牌形式。”
四、将第十条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容许班车客运后,应该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开展定制客运做事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该随车安装用于识别乘客身份信息的终端设备,配备便携式安全检讨设备。驾驶职员或者其他事情职员应该按照规定对乘客进行实名制查验,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讨。”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提高村落庄班车公交化水平”修正为“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屯子延伸和屯子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
七、将第二章第三节的节名修正为“出租车客运”。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正为:“巡游出租车营运权应该采纳做事质量招标办法付与经营者;因客不雅观分外缘故原由,市、县公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正办法付与经营者。
“巡游出租车营运权通过做事质量招标办法付与经营者的,市、县公民政府应该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方案、市场供求状况、节能环保和担保车辆良好技能状况的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巡游出租车的投放数量,制订巡游出租车做事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该明确营运权期限、承运人任务险投保责任、车辆配置最低标准、车辆最长利用年限、做事质量等哀求。
“巡游出租车营运权通过其他公正办法付与经营者的,市、县公民政府应该事先明确营运权期限、承运人任务险投保责任、车辆配置最低标准、车辆最长利用年限、做事质量等哀求,并向社会公开。”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正为:“2022年10月1日往后市、县公民政府付与的巡游出租车营运权,其营运权期限不超过六年。付与巡游出租车营运权不得收取利用费。
“2022年10月1日往后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车,其最长行驶里程不超过九十万公里;市、县公民政府应该根据其确定的车辆最长行驶里程和当地巡游出租车年均匀行驶里程数,确定车辆最长利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八年。
“在充电举动步伐等条件具备的地区,巡游出租车应该紧张采取新能源车型。”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正为:“市、县公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巡游出租车做事质量考察办法。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举报投诉、违法记录以及网约出租车平台采集的搭客满意度评价等,开展做事质量考察,定期公布考察结果。
“巡游出租车营运权期限届满须要连续从事经营的,应该在期限届满三旬日前向原容许机关提出申请。原容许机关根据做事质量考察结果等条件,作出准予延续或者收回营运权的决定。
“对做事质量考察合格的申请人,承诺遵守原做事质量招标条件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其巡游出租车营运权应该准予延续。”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已取得企业业务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业务执照”。
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容许证的申请人为个人的,核准的经营容许事变可以在其车辆营运证上一并注明,不再单独核发经营容许证。”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正为:“客运出租车驾驶职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能干位置放置做事监督标志;
“(二)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三)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搭客赞许不得拼载或者搭载其他搭客;
“(四)巡游出租车驾驶职员按照规定利用计价器和专用待租、停息业务标志,显示空车时不得谢绝载客;
“(五)巡游出租车驾驶职员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昭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用度的除外;
“(六)网约出租车驾驶职员不得巡游揽客。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办法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该事先在平台以能干办法奉告搭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该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干系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任务。
“客运出租车驾驶职员应该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干净、行驶安全和车内安静等良好乘坐环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申请接入的驾驶职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该担保实际供应做事的车辆、驾驶职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职员同等。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职员、订单、搭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网约出租车最长利用年限和最长行驶里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在充电举动步伐等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紧张采取新能源车型。”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制订和调度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时,应该公开搜聚网约出租车驾驶职员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见地。
“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该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运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并在履行之日的七日前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中的“承包费和风险担保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正为:“市、县公民政府应该通过资金支持、园地保障等方法,鼓励培植巡游出租车做事区,为巡游出租车驾驶职员供应餐饮、车辆大略掩护、洗车等做事。
“设区的市公民政府应该培植电话召车系统,为老年人、残疾人等道路候车困难群体和利用智能技能困难群体召车供应便利。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公布出租车电话召车做事号码,对供应电话召车做事的巡游出租车驾驶职员应该给予做事质量考察褒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适当车费补助。”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方案和培植知足家当配套须要的危险货色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应急接济基地等配套举动步伐。”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经营者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落实实时监控、突发事宜应对等各项安全方法,按照规定将危险货色运输电子运单和从业职员、承运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经营者应该利用自有车辆(挂车除外)运输危险货色,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职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色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综合性能技能标准”修正为“机动车安全技能标准”,“综合性能检测”修正为“检测”。
第二款修正为:“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市、县公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纳方法,为购置、利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畅保障、金融、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该关注从业职员的身体、生理状况和行为习气,加强对从业职员的生理开导、精神抚慰,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任务,戒备从业职员行为非常导致事件发生。”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对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职员进行安全评价,履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在评价周期内不得新增运力或者扩大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该对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驾驶职员进行安全驾驶脱产教诲,如实记录教诲情形;不得安排其在评价周期内承担特殊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跨省运输等风险高的运输任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职员进行安全评价、履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详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报省公民政府批准后履行。”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危险货色运输车辆应该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屯子客运车辆、客运出租车、冷藏保鲜货色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应该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鼓励屯子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正为:“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该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利用状态。驾驶职员、押运职员等应该按照规定利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该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形履行动态监控。”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正为:“道路货色运输站(场)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哀求,将站(场)内经营者、进出站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道路货色运输站(场)经营者应该在货运车辆紧张出入口、停车场、货色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并利用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旬日。”
二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二十五、将第三章第三节的节名修正为“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正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掩护的,作业完成后应该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考验检测,担保营运车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能标准。”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车辆检测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将营运车辆的安全技能考验报告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二十八、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二十九、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三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五)不得聘任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职员担当教练员”“(六)不得聘任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去世亡同等任务以上事件记录的职员担当教练员”“(七)不得聘任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驾驶年限哀求的职员担当教练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该对教练员建立聘任筛查和定期筛查制度;创造拟聘任职员或者已聘任职员有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环境的,不得聘任或者立即解除聘任。”
三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正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该在依法取得业务执照之日起二旬日内将业务执照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应该在依法登记之日起旬日内将车辆信息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租赁车辆的利用性子应该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
三十一、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正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应该与车辆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条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为车辆承租人供应驾驶做事,也不得通过与其有投资关联的其他单位供应驾驶职员等办法变相供应驾驶做事。
“车辆承租人应该对租用车辆和驾驶职员承担管理职责,驾驶职员在车辆租赁期间利用租用车辆违法从事道路乘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承租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任务。”
三十二、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道路运输监督检讨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供应其他有效证件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扣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对车载搭客换乘其他车辆供应帮助,所需用度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糜烂、易变质物品,由车辆当事人自行及时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给予必要帮忙。
“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关照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过时不领取的,过时之日起的车辆保管用度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关照限期领取,当事人过时超过三旬日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扣除车辆保管费等合理支出后返还当事人或者提存。”
三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正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加强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培植,完善取信勉励和失落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及运用制度,提高道路运输业的做事质量。”
三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个中的“安全生产、国土资源”修正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
三十五、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正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干系业务经营者应该建立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方法、应急方法、生产安全事件等报告制度。
“发生生产安全事件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部门应该及时组织开展事件接济。”
三十六、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正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容许证或者利用假造、涂改、失落效的经营容许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滞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利用仿造、涂改、失落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滞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删去第七十三条。
三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正为:“已取得经营容许证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干系业务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容许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容许条件不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容许条件的,由原容许机关吊销经营容许证。
“已备案的道路货色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到规定经营条件的,责令关闭。”
三十九、将第七十五条修正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殊严重的,由原容许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容许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一)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揽包车条约以外的乘客乘车、未持包车条约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
“(三)定制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对乘客进行实名制查验或者未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讨的;
“(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五)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利用状态,或者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形履行动态监控的。”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出租车驾驶职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巡游出租车驾驶职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次序候客的;
“(三)驾驶职员、押运职员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道路运输从业职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殊严重的,由原容许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应做事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驾驶职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供应做事车辆、驾驶职员与平台指派车辆、驾驶职员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旬日以下停业惩罚;情节特殊严重的,由原容许机关并处吊销经营容许证。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惩罚或者吊销经营容许证惩罚的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公安机关辅导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停滞联网、停机整顿;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色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正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惩罚;情节特殊严重的,由原容许机关并处吊销经营容许证或者责令关闭:
“(一)道路乘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办法、发班韶光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实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客运班车发班办法和发班韶光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利用行包安全检讨设备的;
“(二)道路货色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上传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利用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记录资料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将业务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经营容许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惩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相应容许事变。”
四十五、删去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四十六、将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对个别笔墨作了修正,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度。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