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寿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称,寿县寿西湖农场八队有人造孽拆解废旧电瓶,熔炼废铅。
环境司法职员到现场检讨时创造有人在寿西湖八队一处废弃的院落里进行废旧电瓶拆解,并培植了锅炉等设备,正在进行熔炼废铅。
同时在现场创造一处渗坑,内有大量酸性废液,散发刺鼻气味。
经初查,李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移交至寿县公安局备案侦查。

案件经寿县公安局侦查闭幕后,于2017年11月29日移送寿县公民审查院审查起诉。
由于李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寿县公民审查院决定在对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就李某某、付某某严重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寿县首例污染情形类刑事附带平易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汽车知识

为合理处置现场危险废物及评估环境危害修复用度,该院办案职员多次前往案发地点调查取证,组织专业丈量,并委托安徽理工大学专家进行专门评估。
寿县公民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要求,讯断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三万元,承担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危害等各项用度共609300元;讯断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三万元,承担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危害等各项用度共60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