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义民因自己经营的修理部没有买卖,就产生了偷电瓶卖钱的想法。
2016年3月21日凌晨携带架子车、修车工具(扳手等工具)在常宁镇陈家村落、常宁镇街道、袁家村落村落委会门前等处盗窃8辆车蓄电瓶11个,盗窃2辆车的4个蓄电池未遂,盗窃电动三轮摩托车1台,在往家中转运时被永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永寿县价格鉴定中央鉴定,以上被盗机动车电瓶及三轮电动摩托车代价3072元(未遂626元)。
被盗物品现已全部发回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义民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汽车电瓶及三轮电动摩托车,代价总计3072元(未遂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负相应的刑事任务。
本案中,鉴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为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惩罚,关于公诉机关建议在1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见地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的性子、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了以上讯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咸阳一修理部老板摸黑偷电瓶 巡警抓现行 汽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