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原海门市公民法院讯断陆某某旬日内给付薛某某货款34万余元,陆某某上诉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公民法院于2020年12月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2021年5月,南通市海门区公民法院就上述买卖条约轇轕备案实行,并于同年6月向陆某某投递实行关照书、传票等文书。
讯断生效后,陆某某选择忽略,抱着侥幸生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走账,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上述银行卡进账款项达270余万元。陆某某对公民法院的讯断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在案件移送审查机关审查起诉后,陆某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积极与薛某某达成履行协议,并按约定支付货款及利息。终极,海门区公民法院讯断陆某某犯拒不履行讯断、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是掩护法院生效讯断威信、保障群众合法权柄的末了一道防线,也是督匆匆“老赖”依法及时履行讯断裁定的有效方法。严厉查处、打击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的违法行为,既掩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柄,也保障了公民法院讯断、裁定的威信。
来源: 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