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杨浦区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演出权轇轕案件。

上海杨浦法院先容,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收录在五月天发行的《步步》音乐专辑中,该专辑封面载有“MAYDAY五月天”,专辑内的歌词单上载明《伤心的人别听慢歌》的“词/曲:阿信”。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由陈信宏(阿信)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演出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上海一商场未经授权播放悲痛的人别听慢歌被判赔7000元 休闲娱乐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创造,被告W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系某大型综合购物广场经营者,广场内循环播放了一众盛行背景音乐,便对该处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
回到公证处后,原告代理人根据录音内容制作录音曲目单,个中包括《伤心的人别听慢歌》。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容许,未交纳著作权利用费的情形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演出利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丢失。
原告为掩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柄,故诉至公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丢失。

被告W公司辩称:对付原告证据中在阛阓播放该音乐单曲的事实没有异议。
由于被告在阛阓内播放涉案歌曲韶光较短,且目前已经停滞播放,加之阛阓客流量比较少,原告歌曲的有名度低,希望公民法院酌情考虑。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歌曲属于音乐作品,受《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履行集体管理。
根据干系条约约定,原告有权对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台湾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统领地域行使著作权权利,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据此,原告有权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演出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或者著作权人的容许,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害了涉案歌曲的演出权,该当承担相应侵权任务。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有名度、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情节等成分,法院讯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上海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等法官金滢表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演出权是指“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演出权。
演出包括现场演出和机器演出两种。
前者是演出者利用演技,向现场不雅观众表现作品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利用产品、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大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演出的行为。
本案轇轕的环境属于后者。

在业务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非直策应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能够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商业行为起到促进浸染。
故经营者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利用费。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充分重视版权保护,避免引发侵权风险,如需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可以利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版权开放)的音乐,也可提前向干系音乐集体管理协会或者版权人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