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师长西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件后,与保险公司确认“以实物赔付办法履行本次保险事件的保险任务,赞许将上述受损车辆送往维修”。随后,保险公司将车辆交青羊某维修做事部、成都某公司维修,明确了维修项目并支付了维修用度98300元。
陈师长西席取车后在驾驶过程中创造非常,送4S店检讨创造部分维修件不是全新配件。随后,他诉至法院,哀求青羊某维修做事部、崇州某维修做事部、成都某公司退还维修用度并赔偿三倍维修用度。
审理过程中,经鉴定送修的36项项目中,8项零部件具有全新配件特色,14项没有改换特色,15项虽有改换特色,但不具备全新配件特色,维修中产生的维修用度,实际改换配件费及工时费金额约为32900元。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车辆修理条约确当事人是维修单位和投保人陈某,陈某与青羊区某维修做事部、成都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核定的98300元维修费对应的维修范围内建立了车辆修理条约关系。
青羊某维修做事部与成都某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维修单位,没有按照核定的36项改换零部件项目进行改换,违反了与陈某车辆修理条约的约定,答允担违约任务。
同时,参照鉴定报告结论,青羊某维修做事部、成都某公司对陈某均构成敲诈,即“应换原件而没有换原件、应维修而没有维修”,除应退还多收取的维修用度外,还应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有敲诈行为的做事范围内增加赔偿陈某丢失183600元、12600元。
法官先容,该案认定维修人“应换不换、应修不修”构成敲诈,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赔款,有助于掩护车辆维修市场的诚信氛围,亦有助于保障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时,法官提醒,当汽车维修的消费者将车辆送至汽修店后,首先要对对方的业务资质进行查看,其次在维修完毕后需对车辆进行检测确保维修到位,以免车辆上路后涌现故障引发交通事件,消费者可凭维修条约、检测结果等证据通过法律路子进行正当维权。而汽修店经营者更应诚信经营,确保“应换尽换、应修尽修”,保障消费者车辆的维修到位,否则将可能构成消费敲诈。
封面新闻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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