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一、由被告中国公民财产保险株式会社成都邑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覃某68862.55元;二、由被告中国公民财险保险株式会社成都邑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被告田某俊51659.21元;三、驳回原告覃某的其他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2018元,已减半收取1009元,由被告田某俊包袱。
【法律剖析】本案中存在两个焦点问题:1.事件中其他无责车辆是否应该在交强限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务;2.原告因此次车祸导致早产,其生养小孩所产生的医疗用度是否应该打算在总的丢失当中。针对第一个问题,被告田某俊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方法的安全间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仍旧超车,是造成这次事件的直接缘故原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任务。从交通事件认定书对事件发生过程的描述中,可知原告覃某受伤系田某俊驾驶贵D780号车正面碰撞原告乘坐的冀RQ23号车造成,其他被撞车辆(许某东驾驶的贵DTW1号车)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受伤与其他被撞车辆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并不存在其他被撞的无责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问题。针对第二个问题,结合公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留言列表、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等干系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为临产孕妇,因此次交通事件受伤,被迫提前急诊行剖宫产,接着再行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螺丝内固定等手术,故提前娩出女婴,也是后期手术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故原告因剖宫产娩出女婴产生的干系医疗用度应该赔偿范围之列。
【范例意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务应具备如下要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危害事实、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不雅观差错。本案中,承办法官准确把握侵权任务承担的条件,结合查明案件事实作出上述讯断。虽然中国公民财产保险株式会社成都邑分公司诉讼中哀求剔除医疗票据及用度清单中原告生产女婴的干系用度,但经由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讯断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讯断已生效。
来源:思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