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26日10时3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司法职员在龙湾区金海四路三道检讨时创造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色运输容许,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色运输。
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色运输容许的违规行为。依此,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惩罚,罚款公民币3万元整。

主体名称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惩罚决定书文号温运政罚﹝2024﹞04101惩罚种别罚款惩罚决定韶光2024-07-04惩罚内容罚款公民币叁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色运输容许,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色运输案惩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紧张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6日10时3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司法职员在龙湾区金海四路三道检讨时创造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色运输容许,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色运输。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公民币叁万元整。行政惩罚的履行办法和期限:应自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培植银行温州分行业务部、浙江政务做事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过时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惩罚机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惩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4705338136数据来源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2277P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