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喷漆件喷完后,又不付款,等对方起诉了,就说质量不合格,法院不认同买方的不雅观点。
附:余姚隆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蚁人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加工条约轇轕二审民事讯断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公民法院
民事讯断书
(2023)浙02民终31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蚁人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落镇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峰,该公司实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明,浙江正导状师事务所状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余姚隆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落姚北大道泗门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刘腾超,该公司实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明,浙江麦田状师事务所状师。
上诉人蚁人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蚁人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隆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公司)加工条约轇轕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公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7509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备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由阅卷和讯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蚁人公司上诉要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隆腾公司赔偿蚁人公司丢失1641773.30元,并驳回隆腾公司的全部诉讼要求。
本案诉讼费由隆腾公司承担。
事实和情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多处认定事实缺点。
双方并未就喷涂价格达成同等,一审法院的认定“双方通过微信谈天进行业务信息互换,包括喷涂加工的报价等”缺少依据。
蚁人公司并未委托隆腾公司进行手工试产产品的加工,一审法院认定缺点。
一审认定:“期间就加工质量问题进行互换,包括隆腾公司提出蚁人公司的加工产品本身的塑材可能会存在掉漆等问题。”
事实上,蚁人公司并非“互换”而是“提出质量异议”,一审法院用词不当。
双方未就喷涂加工的报价进行互换,也未签订干系书面条约,蚁人公司对隆腾公司的报价也从未予以确认,故该价格仅为隆腾公司单方的主见,不能作为确定加工款的依据。
蚁人公司提出质量异议针对的是隆腾公司交付的全部产品,对未返工部分产品同样提出了质量异议,并非仅有一审法院认定的“不良品共计3091个”。
一审法院认为,“隆腾公司返工重做后,蚁人公司未再提出异议,也未再哀求返工处理,应视为质量问题已办理。”
首先,蚁人公司在隆腾公司返工后,仍多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提出了质量异议,一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哀求返工就视为质量问题已办理,违背了日常逻辑和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的起诉韶光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遗漏部分案件事实:
蚁人公司在2022年4月18日、7月8日均通过微信向隆腾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一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
蚁人公司为查明本案事实,向一审法院申请了现场勘验,哀求对封存在蚁人公司处的隆腾公司加工的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并申请对因隆腾公司加工产品质量问题给蚁人公司造成的丢失和对电吹风机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将该事实写入讯断书。
隆腾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隆腾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隆腾公司对部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了返工,也承认返工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因此隆腾公司应该依法承担赔偿任务,至少应该对其已返工部分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任务,且其交付返工产品的韶光是2022年8月27日,距其交付产品的韶光2022年5月6日有三个多月的延迟,这一定会影响蚁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给蚁人公司造成丢失,隆腾公司应该承担危害赔偿任务。
一审法院的诸多不雅观点缺少依据,完备采信了隆腾公司单方面的说辞,完备倾向于隆腾公司。
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大量采信隆腾公司单方面的说辞,与事实和本案证据不符。
隆腾公司认为塑材存在问题,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蚁人公司也未予以确认,故不应作为审判依据;
蚁人公司提出质量异议针对的是全部产品,而不仅仅只针对返工部分产品;
隆腾公司单方陈述不能确定质检标的是其供货,蚁人公司申请现场勘验,其目的之一也在于让双方到现场对喷涂产品进行确认,一审法院直接对该申请不予答应不合情理;
对付质量问题,我国法律只规定应该在约定的考验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对提出质量异议的次数和频率没有哀求,哀求返工不是提出质量异议的构成要件,因此蚁人公司在返工之条件出质量异议就已经完成了质量异议关照责任。
蚁人公司在返工之前和返工后多次向隆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纵然蚁人公司在返工后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蚁人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质量异议的抗辩也是合法有效的。
而一审法院认定质量问题已办理否认了蚁人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质量异议的合法有效性,属于适用法律缺点。
按照行业老例,隆腾公司在交付加工产品时应该向蚁人公司供应油漆合格证明,但隆腾公司从未供应油漆合格证明。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并无明确的质量条款约定”,但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质量条款并不代表隆腾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没有质量标准,隆腾公司仍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质量担保任务。
一审法院忽略了蚁人公司提出的现场勘验的申请,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不准许蚁人公司的质量鉴定申请,既不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隆腾公司对部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了返工,并且其也承认返工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蚁人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均提出了质量异议;并且,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质量问题。
因此,本案启动质量鉴定程序才是公正公道办理本案轇轕的精确办法。
一审法院不准许蚁人公司的质量鉴定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在讯断书中缺点记载了蚁人公司的答辩见地。
一审判决书载明蚁人公司答辩见地:“对隆腾公司对账单中手工试产增加50%生产本钱部分金额应该由第三方去承担。”
事实上蚁人公司的答辩见地为:对手工试产的金额不予认可,该部分产品是第三方委托隆腾公司加工的,蚁人公司没有委托隆腾公司加工手工试产的产品,该部分金额应该由第三方承担。
综上,蚁人公司要求判令支持其上诉要求。
隆腾公司二审答辩: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精确,蚁人公司上诉状中所述的情形与事实不符,要求依法驳回蚁人公司全部上诉要求。
隆腾公司向一审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蚁人公司向隆腾公司支付加工做事费103540.70元,并赔偿隆腾公司自2022年5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了债之日止,以103540.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央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打算的利息丢失;2.本案诉讼费由蚁人公司包袱。
蚁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要求:1.要求讯断隆腾公司立即赔偿蚁人公司丢失164177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隆腾公司包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隆腾公司、蚁人公司通过中间人(微信名为“@心动”)建立喷漆加工业务联系,并通过微信谈天进行业务信息互换,包括喷涂加工的报价等。
2022年4月起,隆腾公司向蚁人公司供应产品喷漆加工,自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5日,双方就加工产品进行手工试产,期间就加工质量问题进行互换,包括隆腾公司提出蚁人公司的加工产品本身的塑材问题可能会存在掉漆等问题,后蚁人公司哀求隆腾公司安排生产,至2022年4月15日,隆腾公司交付蚁人公司末了一批手工试产的产品计7061件,按报价计金额13698元。
2022年4月16日,隆腾公司向蚁人公司交付正式产品(即“大货”),共计56146件,按报价计金额70661.70元。
2022年5月6日,隆腾公司又向蚁人公司交付了正式产品(即“大货”),共计15383个,按报价计金额12332元。
截止2022年5月6日,隆腾公司共计为蚁人公司加工各种产品78590个,按报价计加工金额96691.70元,该款蚁人公司至今未付。
期间,蚁人公司经自行验收,对部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不良品共计3091个(2022年8月27日的送货单部分),向隆腾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并由隆腾公司进行了返工重做,对别的部分,蚁人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发生隆腾公司返工重做环境。
现隆腾公司哀求蚁人公司支付加工款项,蚁人公司未予支付,隆腾公司遂于2022年11月9日起诉。
案在审理中,蚁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隆腾公司加工的喷漆件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紧张质量问题如下:
后盖和装饰环掉漆,经初步考验,隆腾公司交付的喷漆件油漆耐磨性、耐水性不符合干系国家标准;
每个风嘴都有漏喷征象;
装饰环有色差,且色差肉眼可见。
上述质量问题导致蚁人公司已装置好的1756套成品电吹风机无法发卖,剩余未装置的喷漆件无法利用,给蚁人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丢失。
同时,由于隆腾公司交付的喷漆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蚁人公司无法按时生产,无法向客户交货,并给蚁人公司造成巨大的人工摧残浪费蹂躏,哀求隆腾公司赔偿蚁人公司丢失1641771.30元。
对此,隆腾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加工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哀求驳回其反诉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
隆腾公司、蚁人公司通过“@心动”建立喷漆加工业务联系,并通过微信谈天进行业务信息互换,包括喷涂加工的报价等。
截止2022年5月6日,隆腾公司共计为蚁人公司加工各种产品78590个,按报价计加工金额96691.70元,该款蚁人公司至今未付,现隆腾公司哀求蚁人公司支付喷涂加工费96691.70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付隆腾公司主见手工生产在大货根本上增加50%生产本钱,计6849元,在报价单中并无载明,双方也无明确约定,故对隆腾公司哀求蚁人公司支付该款,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质量问题。
蚁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隆腾公司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隆腾公司认为其加工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涉及加工质量问题,蚁人公司应及时提出,隆腾公司也乐意返工重做,事实上蚁人公司也叫隆腾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返工处理(2022年8月27日的送货单部分),别的蚁人公司既未提出质量异议,也未哀求返工重做,蚁人公司的反诉证据不能证明其反诉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条约,也未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和约定,双方在业务过程中进行着质量方面互换,隆腾公司提出其奉告蚁人公司可能因其塑材的问题而产生掉漆等问题,蚁人公司应予知晓,双方连续业务加工。
在隆腾公司交付加工产品后,蚁人公司叫隆腾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返工处理(2022年8月27日的送货单部分),别的,蚁人公司既未提出质量异议,也未哀求返工重做,故一审法院认为隆腾公司返工重做后,蚁人公司未再提出异议也未再哀求隆腾公司返工处理,应视为质量问题已办理,故蚁人公司之反诉要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蚁人公司提出法律鉴定申请,哀求对隆腾公司供货的产品质量进行法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造成的直接经济丢失作评估鉴定。
对此隆腾公司认为:
蚁人公司库存的产品不能确定为隆腾公司供货,蚁人公司与他人也存在喷涂加工业务;
双方并无明确的质量条款约定,按照喷涂行业老例,蚁人公司应对数量和外不雅观瑕疵及时提出异议,对质量瑕疵的产品可及时返工,事实上蚁人公司对部分产品提出问题后隆腾公司进行了返工处理,对别的部分,蚁人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哀求隆腾公司返工处理,应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隆腾公司不同意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核,对隆腾公司的见地予以采纳,对蚁人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答应。
据此,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如下讯断:
蚁人公司支付隆腾公司喷涂加工费96691.7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了债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央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打算的利息丢失,款限于讯断发生法律效力后旬日内付清;
驳回隆腾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驳回蚁人公司的反诉诉讼要求。
如果未按讯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1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471元由隆腾公司包袱230元,蚁人公司包袱32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88元,由蚁人公司包袱。
二审期间,蚁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2022年7月8日余姚喷漆群谈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蚁人公司不仅对隆腾公司返工的产品提出了质量异议,对没有返工的产品也同样提出了质量异议;
2022年9月9日与“百顺茹总”的谈天记录,拟证明隆腾公司加工的货色有质量问题,导致蚁人公司不能出货,给蚁人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丢失;
2022年9月9日、9月16日蚁人公司与隆腾公司谈天记录各一份,拟证明在隆腾公司交付返工产品之后,蚁人公司也向隆腾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
经质证,隆腾公司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春联系关系性有异议,认为蚁人公司片面截取的微信谈天记录不敷以证明事实。
对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春联系关系性有异议,认为并不能表明蚁人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反而解释蚁人公司承诺在隆腾公司返工后先付50000元,月尾付尾款的事实。
蚁人公司提交的与“百顺茹总”的谈天记录已在一审提交,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了认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蚁人公司所提交的谈天记录不能完全的反响双方对付质量异议沟通的原委,且根据双方沟通的记录,一贯对付货款的处理没有定论,也未明确提出质量异议详细针对的产品,难以证明蚁人公司所主见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均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隆腾公司加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并赔偿蚁人公司丢失。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加工条约法律关系,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作人供应材料的,应该按照约定供应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供应的材料应该及时考验,创造不符合约定时,应该及关照定作人改换、补齐或者采纳其他补救方法。
详细到本案中,隆腾公司在试产过程中创造并奉告蚁人公司其所供应的材料会影响喷漆质量。
蚁人公司在得知上述问题后仍哀求隆腾公司连续喷漆。故蚁人公司应该预见后期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对付质量考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条约中的干系规定。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考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不雅观瑕疵进行考验。
本案中,双方在微信谈天记录中已经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协商同等开票。
本院认为,蚁人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均属于外不雅观瑕疵问题,在吸收货色时即可通过查验创造,蚁人公司在隆腾公司2022年5月发货完成后两个月未向隆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直至2022年7月才第一次提出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后隆腾公司派员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完返工,蚁人公司未就其他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应该视为双方已就产品质量问题的办理达成同等。
现蚁人公司主见隆腾公司交付的全部货色存在质量问题,且因隆腾公司返工延迟交货造成其丢失,但蚁人公司既未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交付货色及时查验的责任、也未证明全部货色均存在质量问题。
更进一步而言,蚁人公司未能证明其所谓丢失与本案的关联性。
故本院对其主见不予采信。
至于蚁人公司的其他上诉情由,经审查,均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蚁人公司的上诉情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要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精确,应予坚持。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6元,由上诉人蚁人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包袱。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洪
审判员 毛坚儿
审判员 吴文雯
二〇二三年玄月十二日
布告员 夏贝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