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8日,秦师长西席驾驶的案涉车辆被其他车辆追尾造成车辆受损。

2023年3月21日,秦师长西席将案涉车辆交由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2023年4月2日,案涉车辆维修落成,但2023年4月3日,汽车维修公司员工蔺某驾驶案涉车辆在其公司外的道路上行驶,终极因操作不当使案涉车辆与停放在维修公司外的路边的两辆汽车发生刮撞,造成了三辆汽车受损、修理厂玻璃门受损的交通事件。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道路事件认定书》,载明汽车维修公司员工蔺某负事件全责。
这次事件,产生三车维修费2.7万余元,玻璃门维修费1500元,共计2.8万余元。

车辆在修理厂发生事件究竟能不能理赔  第1张

秦师长西席随即向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但该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在业务性场所维修期间发生事件属于条约约定的免责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赔付的关照。

2023年5月11日,秦师长西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8万余元。

虽然秦师长西席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在业务性场所维修期间”发生事件属于机动车丢失保险和机动车人第三者任务保险的免责范围,但按照常日的理解,该条款适用范围应阐明为“车辆正在业务性场所的维修过程中”。
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事件现场视频截图以及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维修结算清单,足以认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件时已经维修落成并处于维修场所之外的道路上。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供应的条款为格式条款。
原、被告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取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条约,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条约条款有争议的,应该按照常日理解予以阐明。
对条约条款有两种以上阐明的,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阐明”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阐明,故原告秦师长西席哀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事件丢失2.8万余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终极讯断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秦师长西席支付保险赔偿金2.8万余元。

随着机动车辆的迅速遍及,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也越来越丰富,因此,广大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应只管即便选择实力较强、有名的保险公司,并且还要负责细心地阅读保险条款,特殊是任务免除部分。
如遇理解不清晰的地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咨询,避免日后发生事件时产生不必要的轇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