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师长西席是东莞市凤岗镇某小区的业主,他于2017年5月起承租了该小区地下车库某停车位,租期为20年。今年5月,钟师长西席购置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欲在承租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因须要向当地供电单位提交电表安装申请,并需小区物业公司赞许盖章,他便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却遭到了对方的谢绝,物业公司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不予合营。
经多次沟通并找干系部门折衷均无果后,今年10月,钟师长西席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
钟师长西席表示,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此前发布了干系规定,明确在居民区充电根本举动步伐安装过程中,物业做事企业应予以合营,而且其所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已有不少业主安装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物业也安装了一个商业的充电桩用来营利,解释小区地下车库已具备充电举动步伐或预留培植安装条件,不存在物业公司所说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物业:不予出具证明系从小区整体安全角度考虑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该小区地下车库系于2013年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2016年验收的,当时并无关于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根本举动步伐的干系规范,因此小区地下车库所配建的根本举动步伐并不能知足这方面安全利用的哀求。从小区整体安全角度考虑,他们目前已全面停息了出具赞许在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积极折衷个别已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业主进行拆除。
“在小区不符合消防与安全哀求的情形下,我公司谢绝向原告出具赞许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正好是依法履行管理方责任的举动,如果合营原告出具赞许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一旦原告的新能源车今后在充电过程中涌现安全事件造成小区地下车库其他车辆受损乃至其他车主人身危害,将会令我公司背负因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而产生的侵权任务。”物业做事公司一方在庭审时表示。
赞许安装不虞味着可以放松、放弃管理
法院讯断物业公司应合业务主出具证明
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受理此案后,向东莞市发改局等单位去函调查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所需条件,东莞市发改局复函表示,《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举动步伐培植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对付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培植居民区充换电举动步伐的行为或哀求,物业做事企业必须合业务主或其委托的培植单位,及时供应图纸资料,积极合营并帮忙现场勘查、施工,不得阻挡充换电举动步伐的合法培植需求。虽然目前东莞市充换电举动步伐培植审批详细规定有待进一步明晰,但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该市明确支持新建住宅小区及既有住宅小区的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在符合干系规定和条件下培植充换电举动步伐,在充换电举动步伐培植现场符合消防哀求,培植方案知足供电条件和安全哀求等情形下,物业做事企业应积极合营,帮忙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办理干系培植手续。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该案认为,钟师长西席购买并利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相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计策,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利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其作为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在其利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被告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应予以合营,出具证明。
至于车位安装充电桩等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法院认为,应由供电公司等干系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形判断。且物业公司赞许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虞味着物业做事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更不虞味着充电桩的所有人、利用人等干系权柄人可以不当利用、放弃对充电桩的管理、掩护等任务。物业公司仍可在创造充电举动步伐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干系权柄人也应合营物业公司的监管。
综上,东莞第三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区物业公司于讯断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钟师长西席出具赞许其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连线法官】
安全考量不应成为谢绝充电桩进小区的情由
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有赖物业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本案主审法官钟凤媚表示,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主要意义,而充电举动步伐培植是电动汽车运用推广的主要举措,国家部委、各省市发布的干系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哀求物业做事企业在充电举动步伐培植时予以合营、供应便利。新能源汽车仍处在发展初期,目前履行的一些管理办法中,对干系任务的认定等的确存在不足明确和完善之处。物业公司出于安全考量有些顾虑可以理解,但不应成为谢绝充电桩进小区的情由。
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除了政府的强力推动外,物业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关键,作为管理小区、做事业主的任务人,物业公司不应成为“拦路虎”,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同时,法院也建议干系部门应尽快出台详细规定,明晰充换电举动步伐培植审批流程,并勾引物业做事企业等进行电力容量和根本举动步伐的升级改造,为老旧小区培植充电桩找到办理办法。
广州日报全媒体笔墨:刘满元 通讯员:钟紫薇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