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星行:修车吗?开出去能下狱那种!

去北京利星行修车有风险!
不仅会被骗,还有可能稀里糊涂进看守所!

北京利星行修车吗开出去能坐牢那种  第1张

刚看到昨天《新京报》一篇《北京利星行私换车架致奔驰车成“摆设” 利星行:愿担责》的宣布。
我和我的小伙们都惊呆了!
这不是承担任务的问题,这是违法犯罪!
这比西安利之星离谱多了!
北京利星行穷疯了,什么钱都赚,什么活都敢干啊!
这是维保行业中赤裸裸的黑产啊!

以上是车主向新京报供应的事件现场照片,谁能想到终极这辆车车架子被改换了,不仅没有奉告车主,维修工还私自“复刻”了车架子号在新换的车架子上,终极定损金额近42万元!

贫穷限定我的想象力!
车主的心也真大,当时怎么能没有异议呢?涉案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怎么操作的?没涌现场?充公受接收拆车件吗?那个倒下的护栏质量那么好吗?抑或护栏练过九阳神功,内功深厚把这辆奔驰G500震出“内伤”了,车架子损毁到无法修复。

仅仅凭这两张照片,在我看来都无法确定这是否为“真”的事件现场,保险公司的档案中该当有更多现场照片。
可以确定这是一起单方事件,自己的保险陪自己的车,不牵扯其他任务方,这种事件就非常好认界说务。

“造假现场”骗保一样平常都是造个“单方事件”现场,紧张是技能难度低,可操作性强,想撞哪里撞哪里,任务认定大略。
保险公司定损职员该当很清楚这些套路,以是我有一个预测,车主供应照片这个现场是否与保险公司案卷里认定的现场同等?如果是,我挺佩服这个定损员的魄力,中国公民财产保险株式会社土豪啊,维修厂就爱这样的定损员!
如果不是,那这辆车有可能经历了“造假现场”的戏码。

“造假现场”肯定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但不可否认是长期存在的一种征象。
这种行为一样平常都是车主与维修厂同谋的,至少是达成默契,目的便是占点保险公司的便宜,把一些没有及时走保险的故障造成的小损伤通过一次事件都修睦,多是些剐蹭,尤其是验车之前来一次。
有些跟保险公司关系硬的维修厂跟关系好的客户还能一起合营都能多赚点钱。
但是这个虚报的金额一样平常不会多,由于搞多了直接影响车主来年的保费折扣,得算过来帐。
有些黑心胆大的维修厂敢做的很过分,一样平常跟保险公司的关系得很铁,碰着客户心虚的能狠狠宰一刀。
比如事件现场有些问题,须要定损员和维修厂的干系职员帮忙粉饰点真实情形才能顺利走保险。

能干这种黑活的人都是有套路的,由于有问题的事件现场无非便是空间和韶光对不上,比如说事件发生在深夜,报案是清晨,中间这段韶光驾驶员很可能去醒酒去了,比如说现场一看就像摆出来的,车是在别的地方出的事件,转移到一个符合走保险的环境中,这有可能本来是双方事件,一方给钱私了走了,还想走保险就挪个地摆成一个单方事件再报案。
只假如假现场险些都疏忽百出,保险公司的定损员都不丢脸出来。
但是看破可以不说破,又能让客户明白,达成一种默契,便是车主表示了,只要能走保险,车能修睦,去哪修,怎么修,多少钱都可以,事后没有异议。
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定损员和关系好的维修厂就可以干一大票了,只管即便多换件,多算工时费,走完保险一起分钱了。
假如没有客户默许没有保险公司方面的合营,这么干是条件便是确定能收到客户的“智商税”,便是维修厂有牛人出来连蒙带骗的把客户坑了。

北京利星行这次被曝光的事有可能是把车主给忽悠了,这个中保险公司方面要好好查,十有八九有猫腻。
瞒着客户换车架子还私自在新车架子上“复刻”原来车架的钢印,这是违法犯罪,真要把客户坑进班房。
驾驶这样的车上路一旦被查出来,跟无证驾驶的惩罚差不多一样。

私自变动车辆车架号码往后,车架号码就与行驶证、登记证书上面的车架号码对应不上了,这样这车的统统手续就都失落效了,就成为了所谓的黑车,驾驶这种车辆上路就属于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一旦出交通事件,基本便是闹事罪,一样平常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判刑3年以下。
纵然没有驾驶这样的车没有发生交通事件,一旦被查到,可能将被暂扣车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惩罚。
因此车主创造这个情形后是切切不敢开车上路的,更过不了年检,就成摆设了。

过度维修总要有个度,车架子一换,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评估基本便是“事件车”,而且是重大事件,那个残值还就真是残值了。
正规车商极少买卖事件车,没人想买的,只能价格低到能让胆大的人动心。

《新京报》这篇宣布中最让人朝气的是,车主居然将原来的车架子从废车场找回来了,车架上竟有两个钢印,有一个更新换的车架上的一样,明显是在什么练手。

北京利星行在证物面前都承认是自己人干的,给出的办理方案居然是再换一个合法的车架子。

我认为北京利星行已经有恃无恐了,员工在干违法乱纪的事情,可以进监狱那种,仅仅认为是“脑筋一热”!
这是什么企业?北京利星行已经不知足于汽车维保行业,这种行为私自改装车辆,干上“造车”的业务了。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改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构造、布局或者特色;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假造、变造或者利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考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利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考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

假造、变造或者利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假造、变造或者利用假造、变造的考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旬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利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考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供应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该及时退还机动车。

北京利星行比西安利之星更该当停业!
有关部门还客气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