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醉驾刑事案件激增,成为最为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
公民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量自2018年起超过盗窃案件,连续数年位列刑事案件首位,不仅与多年来交通闹事、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低落形成反差,也不符合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和道路交通秩序持续向好的趋势。
针对新形势新变革,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2023年见地》),优化醉驾定罪标准,落实宽严相济,简化办案流程,畅通行刑衔接。
据最高公民法院发布的法律审判事情数据,2024年上半年,危险驾驶罪一审收案14.3万件,同比低落12.93%。
由于醉驾在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霸占绝比拟例,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通过定罪标准的优化和定罪门槛的适当提升,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已有明显低落,更加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哀求。
《2023年见地》开启了对醉驾这一轻罪的管理新模式,取得初步成效,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管理体系供应了样本。

看重案件新鲜度,确保案例时效性,是公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件审查的主要标准。
在《2023年见地》优化醉驾定罪标准和办案程序,深入推进醉驾管理的新背景下,应该看重网络、编选依照《2023年见地》作出裁判的案例,以便发挥入库案例快的上风,及时为案件审理供应参考指引。
基于此,最高公民法院刑五庭、研究室及时选取了46件适用《2023年见地》审理的醉驾案件,作为参考案例收录入公民法院案例库,以切实发挥其辅导审判、做事社会的动能。
须要提及的是,加之此前已经入库的6件参考案例,这52件醉驾刑事参考案例,从案件裁判的法院来看,涉及11个省/市,具有较强的地域代表性;从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的审级来看,基层公民法院一审判决直接生效的超过九成,息诉服判率高。
这也充分表明《2023年见地》更好适应了醉驾轻罪的综合管理哀求,符合法律实际。

醉酒危险驾驶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 汽车知识

醉驾专题入库参考案例的编选考虑

综不雅观公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52件醉驾案例,可以创造其编选有着特定考量,蕴含着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把握的理念,详细而言: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实施差异对待。
《2023年见地》第2条规定:“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该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详细情节,实施差异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对此,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37)、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001)分别对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二次饮酒的处理规则、短间隔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环境的认定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彰显了从重办办严重醉驾犯罪的基本态度。
与之同时,阿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23)明确对醉驾造成事件但对方放弃赔偿哀求的环境不能打消缓刑适用,张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17)明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限于自始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环境,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07)明确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仍旧有例外适用缓刑的可能,这些都充分彰显了依法从宽的政策哀求,以最大限度给予醉驾行为人改过悛改的机会,对付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抵牾、掩护社会和谐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主要意义。
二是坚持综合考量,确保主客不雅观雷同一。
对付犯罪行为的考量,应该坚持主客不雅观雷同一原则,全面稽核涉案情节,准确定罪和裁量刑罚,防止评价的片面性。
例如,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07)明确对醉驾犯罪“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应该坚持综合考量原则,在全面准确稽核主客不雅观情节的根本上,综互助出剖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又如,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001)对短间隔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环境的认定哀求避免唯客不雅观间隔论,而应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结合客不雅观情形作出准确判断。
三是坚持综合管理,顺畅行刑衔接。
2024年4月30日,最高公民法院召开的刑事审判事情视频会议,强调要综合管理多发轻罪案件,对醉驾犯罪加强刑行衔接。
《2023年见地》第3条规定:“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公安机关和法律行政机关应该坚持惩处与预防相结合,采纳多种办法强化综合管理、诉源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据此,对付醉驾案件应该进一步做好行刑有序衔接,强化体系管理、综合管理。
对此,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42)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醉驾涉及的关联行为所受行政惩罚与刑罚折抵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正是实现行刑衔接、避免重复评价的具体例证。

入库醉驾案例专题部分解读

公民法院案例库环绕醉驾犯罪收录的52件参考案例,在现有规定的根本上,提出了具有类案参考、指引浸染的裁判规则,对醉驾办案实践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确了处理原则。
限于篇幅,在此仅选取个中具有代表性6件入库参考案例,对其裁判要旨加以阐释与解读。
(一)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37)
本参考案例在《2023年见地》第4条第4款规定的根本上,对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二次饮酒的处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为类似案件裁判供应明确指引。
1.二次饮酒环境的认定处理
《2013年见地》第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讨时,为躲避法律深究,在呼气酒精含量考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考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见地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该认定为醉酒。
”在此根本上,《2023年见地》增加发生交通事件后二次饮酒环境的认定处理规则,第4条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讨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为躲避法律深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见地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显而易见,对所涉环境的认定处理,《2023年见地》延续了《2013年见地》的思路:行为人以二次饮酒的办法制造事实不清的乱象,导致无法还原二次饮酒前的实际饮酒状况,使得对二次饮酒前驾驶时是否属于醉酒存在疑问,对此应该由行为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即按照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推定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数值。
须要把稳的是,二次饮酒行为属于滋扰正常司法的范例行为。
由于行为人谢绝合营司法的行为导致事件时或者检讨时的饮酒事实无法客不雅观还原查明,只能通过法律推定办法作出定案判断,该种判断形式客不雅观上会存在对行为人加重惩罚的可能性,产生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推定办法本身系由行为人造成,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方面,从证据认定的角度,当侦查机关节制了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初步证据后,行为人即具有合营侦查机关完成侦查取证的责任,若此时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办法来污染证据,则应该相应降落对控方的证明哀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
另一方面,从社会导向的角度,规避法律任务每每是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反应,若对躲避法律的行为人免除合营侦查的责任,则会产生勾引当事人采纳更多规避法律任务的行为的可能性,只有将行为人故意导致的不利后果归于其本人,方能有效避免其通过规避法律的办法得到造孽利益,遏制相应行为再次发生。
2.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二次饮酒处理规则的细化
根据《2023年见地》第4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法律实践的详细情形,对发生交通事件后二次饮酒按照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推定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数值,在详细适用时应该把稳把握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这是适用该推定规则的条件。
顾名思义,二次饮酒认定处理规则的适用条件自然是行为人已经具备第一次饮酒,即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环境。
对付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结合被告人供述、共同饮酒人的证言、饮酒场所的监控视频、眼见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通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即顶替人员)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赵某某在交通事件发生前已经存在饮酒行为。
二是行为人二次饮酒系出于“为躲避法律深究”的目的。
对付躲避法律深究的主不雅观生理状态,可从行为人的客不雅观详细行为表现中推断。
交通事件发生后,作为一个具备知识的正凡人,已经知道其可能须要面临司法检讨或者与事件另一方协商事件处理的环境,故其应该做的是合营检讨或者处理事件,而非二次饮酒。
因此,如果行为人违背常理,在事件发生后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检讨前二次饮酒,常日即可合理推断其主不雅观上系为了躲避法律深究。
而且,所涉案件之中,每每还有其他客不雅观详细行为可以佐证。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造成事件后逃离现场、指使他人顶替,返回事件现场后购酒、饮酒的行为,可以综合推定被告人二次饮酒系出于躲避罪过的目的,足以认定为“为躲避法律深究”。
三是行为人二次饮酒的场所和韶光可以详细把握。
与在公安机关依法检讨时二次饮酒常日表现为现场饮酒有所不同,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二次饮酒的,行为人既可能在现场饮酒,也可能逃离到其他地方饮酒,这并不影响对所涉规则的适用。
而且,二次饮酒可以是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进行,也可以是间隔一段韶光之后再进行,只要二者在韶光上具有延续性,未间隔过长,均可以适用上述推定规则。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二次饮酒现场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件现场的馄饨店内(碰撞事件发生在馄饨店门口),虽然间隔一段韶光,即先逃离事件现场,并找人返回现场顶替后,其再行返回现场并二次饮酒,但法院依法认定二次饮酒的事实,进而适用《2023年见地》第4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法院依据《2023年见地》第4条第4款的规定,以被告人赵某某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236mg/100ml)认定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数值。
在此根本上,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对道路交通事件后二次饮酒认定处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根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4条第4款的规定,对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造成事件后逃离现场、指使他人顶替,返回现场后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又二次饮酒,足以认定其有躲避法律深究的故意,应以其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须要把稳的是,二次饮酒可以是现场饮酒,也可以是逃离到其他地方饮酒,但二次饮酒与道路交通事件在韶光上应该具有一定延续性。
(二)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001)
本参考案例在《2023年见地》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根本上,对短间隔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环境的认定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为类似案件裁判供应明确指引。
1.短间隔醉驾轻微显著轻微环境的处理
《2023年见地》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将短间隔醉驾规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环境,在不具有《2023年见地》第10条规定环境的条件下,可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作出罪处理。
详细而言包括两种环境:一是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间隔驾驶机动车的;二是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间隔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间隔驶出的。
上述两种类环境下,行为人对醉驾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有一定认识,驾驶的动机和目的并非为了上道路长间隔行驶,常日雇请了代驾职员或者委托亲友代为驾驶,为与对方交卸车辆而短间隔驾车,或者因车辆停放位置不当而短间隔挪车、停车入位,故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是妥当的。
2.短间隔醉驾轻微显著轻微环境的认定规则
结合法律实践的详细环境,对付《2023年见地》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应该坚持主客不雅观雷同一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结合客不雅观情形作出准确判断。
详细而言,应该把稳把握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短间隔应该作相对判断。
对关于短间隔驾驶中到底多远属于“短间隔”,《2023年见地》第12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 “短间隔”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仅以行驶间隔的是非认定。
比如,有的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由于空间较大或者没有固定车位,须要驾驶较长间隔交卸车辆、探求车位的,可以认定为《2023年见地》第12条规定的短间隔行驶。
相反,如果醉酒后准备自己驾车上道路长间隔行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发动车辆起步、掉头时被查获的,虽然行驶间隔很短,也不能适用该出罪规则。
其二,短间隔醉驾的目的成分应该作重点考量。
适用短间隔醉驾出罪规则,哀求醉驾的目的确实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卸车辆等。
主要的是按照主客不雅观同等原则,查明驾驶的目的、动机是不是确实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卸车辆等以及实际驾驶的远近。
比如,不是为了与代驾职员交卸车辆,而是为了节省代驾用度,在间隔目的地较远的位置就开始自己驾驶的,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环境。
其三,短间隔醉驾的后果成分亦应予以考虑。
《2023年见地》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对短间隔醉驾出罪的适用条件是不具有《2023年见地》第10条规定的环境。
《2023年见地》第10条是对醉驾从重处理的详细规定,个中第(一)项明确规定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或者紧张任务的从重惩罚,纵然属于短间隔驾驶,但造成上述后果的不能适用《2023年见地》第12条的规定。
其四,短间隔醉驾的道路认定应作特殊把握。
《2023年见地》第5条第2款规定,对机关、企奇迹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统领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该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许可社会机动车通畅”作为判断标准。
该规定所指的“公共性”包含路段的开放性、车辆的不特定性等特色。
比如,一些小区许可外来车辆进入或通过(有的在小区内停放的会收取一定用度),这类小区内的路段就具有开放性和通畅车辆不特定的特色。
如果是只许可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畅的,可以不认定为危险驾驶中的“道路”,对所涉醉驾也就无需适用短间隔醉驾规则出罪。
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某正是在开放性小区门口的道路倒车,所涉道路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郝某某从点火起步到倒车撞到路灯,不过数十米间隔,仅从醉驾路程是非来看,可以认定为间隔较短,但不能仅以“短间隔”就适用《2023年见地》第12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郝某某供称,自己当时喝了酒,意识不是很清楚,就给了一脚油,把车倒出来了。
可见,其醉驾不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卸车辆等短间隔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所涉行为不符合《2023年见地》第12条的规定。
而且,郝某某醉酒倒车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任务,亦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条件。
基于此,法院未对实在用《2023年见地》第12条规定的短间隔醉驾出罪规定。
在此根本上,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短间隔醉驾显著轻微环境的认定规则,提出:“《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对‘出于急救伤病职员等紧急情形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间隔驾驶机动车’的环境,在不具有该见地第10条规定环境的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对付上述环境的认定,应该坚持主客不雅观雷同一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
对付不是出于挪车、停车入位或者交由他人接替驾驶等目的,而是为了长间隔交通目的上道路行驶的,即便在启动机动车倒车时或者短间隔行驶时被查获,也不属于上述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环境。
(三)阿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23)
本参考案例在《2023年见地》第10条第(三)项、第14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本上,对醉驾造成事件但对方放弃赔偿哀求环境的缓刑适用规则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裁判供应指引。
1.对未赔偿丢失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规则
醉驾犯罪虽然属于轻罪(微罪),但并不能认为所涉环境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对此,《2023年见地》第14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规则作了规定:一方面,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发布缓刑,强调《刑法》总则第72条是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基准;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了九项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及一个兜底项,表示了对所涉环境严格掌握缓刑适用,依法严厉惩处的精神,这正是严格公道法律的应有之义。
对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以《刑法》总则关于缓刑适用标准的规定为基准,对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发布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项条件的,依法发布缓刑。
同时,为贯彻表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醉驾这一轻罪(微罪),仍要立足其特点区分轻与重,表示差异对待,既通过适用缓刑表示宽宥,又通过判处实刑强化一样平常预防。
未赔偿丢失正是对醉驾犯罪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之一。
详细而言,《2023年见地》第11条第(三)项将“造成交通事件,赔偿丢失或者取得包涵”作为醉驾从宽处理环境之一;同时,第14条第(二)项将“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或者紧张任务,未赔偿丢失”作为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
从醉驾犯罪的性子剖析,上述规定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行为人醉酒驾车,因安全驾驶能力降落、疏于不雅观察等紧张归责于自己的缘故原由造成交通事件并产生相应丢失,造成了实害后果,与仅引发危险比较,罪过常日更重。
故而,醉驾在造成交通事件的条件下,只有赔偿丢失或者取得包涵,才能够填补犯罪后果,修复社会关系,减轻罪过,方能从宽惩罚。
而且,如果在行为人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或者紧张任务的情形下,未赔偿丢失的,会引发事件相对方不满,此种环境下适用缓刑,也易危害法律公道与威信。
2.对醉驾造成事件但对方放弃赔偿哀求环境的缓刑适用规则
根据《2023年见地》第14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付“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或者紧张任务,未赔偿丢失”的环境,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
对此,须要结合法律实践中的详细环境妥当把握。
一方面,赔偿范围应系被害人合理丢失。
对付事件相对方根据实际丢失,依法提出的合理赔偿哀求,行为人应足额赔偿。
对付事件相对方超出法律规定主见赔偿范围,乃至利用行为人急于赔偿以得到从宽处理之机,提出天价赔偿哀求,法律机关不宜一味迁就,避免刑罚成为事件相对方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行为人乐意赔偿合理丢失,事件相对方不接管的,将赔偿款暂存到法院,即视为已赔偿。
另一方面,赔偿丢失应该以对方须要赔偿为条件,对付无需赔偿的环境,不能机器适用上述规定。
常日情形下,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或者紧张任务,就须要赔偿,但同样存在无需赔偿的例外环境。
详细而言,所涉环境紧张包括:一是事件轻微,造成丢失小,事件相对方不哀求赔偿;二是单方事件,行为人未造成他人或国家、集体财产等受损,仅造本钱身人身、车辆或其他财产丢失;三是事件相对方与行为人存在近支属、朋友等特定关系,放弃赔偿哀求。
上述环境之下,虽然造成交通事件但不须要赔偿丢失,效果应该等同于赔偿丢失。
本案中,被告人阿某醉酒驾驶造成轻微事件,其虽然积极赔偿,认罪悔罪,但事件相对方因丢失小,不哀求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应该打消《2023年见地》第14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故整体上仍旧对被告人阿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在此根本上,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醉驾造成事件但对方放弃赔偿哀求环境的处理规则,提出:“《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第(二)项对‘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或者紧张任务,未赔偿丢失’的环境,规定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
对付醉驾行为人与对方积极协商,但对方放弃赔偿哀求的,厥后果等同于取得包涵,不能以未赔偿丢失而打消适用缓刑。
(四)张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17)
本参考案例在《2023年见地》第10条第(三)项、第14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本上,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环境的认定标准作了细化,为类似案件裁判供应明确指引。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环境的处理
《2013年见地》第3条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规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惩罚环境。
在此根本上,《2023年见地》第10条第(三)项、第14条第(四)项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分别规定为从重惩罚和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
两比较较可以创造,《2023年见地》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对所涉规定作了适当限缩:一是由“无驾驶资格”限缩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将工具由“机动车”限缩为“汽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环境的认定规则
结合法律实践的详细环境,对付《2023年见地》第10条第(三)项、第14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环境的认定,应该把稳把握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限于自始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环境。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并列规定,这就解释三者并不能等同。
故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指自始未取得与所驾汽车车型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者注销的环境。
作此判断,紧张考虑当事人申领过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表明其具备相应车型的驾驶技能,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现实危险性低于未取得过相应准驾车型职员,而没有经由正规驾驶培训的醉驾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时,因掌握车辆的能力不敷,对交通规则的理解不足,危险性更大,须要给予从重处理。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103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容许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容许”,故对采纳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导致驾驶证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未换领地方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返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未换领中国驾驶证,驾驶对应准驾车型汽车的,行政上一样平常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但不作为上述规定的从重处理环境认定。
二是驾驶工具限于汽车,不包括其他机动车。
《2013年见地》第3条规定的“机动车”,其范围应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三)项予以确定,即“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职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对机动车做了分类,紧张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
考虑醉酒驾驶机动车种类不同,现实危险性不同,对所有机动车,特殊是汽车和摩托车不作区分,一概而论,似欠妥当。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革,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2023年见地》将“机动车”调度为“汽车”,从而将摩托车等其他车型打消在所涉环境之外。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虽然系驾驶汽车,但不能认定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不能直接适用《2023年见地》第10条第(三)项、第14条第(四)项的规定从重惩罚和不适用缓刑。
但是,对其详细刑期的确定,实际已考虑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驾这一情节表示从重办处。
在此根本上,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环境的认定规则,提出:“《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三)项、第14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环境,是指自始未取得与准驾车型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曾取得与准驾车型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该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环境。
(五)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07)
本参考案例在《2023年见地》规定的根本上,对醉驾犯罪“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原则和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环境的缓刑例外适用规则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裁判供应指引。
1.“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原则
《2023年见地》第10条对醉驾犯罪的从重处理环境作了规定,第11条对从宽处理环境作了规定,第14条对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作了规定。
如果行为人只具有某条所涉环境,处理并不困难,但对付行为人同时具有多条所涉环境的,应该如何处理,则存在不同认识。
对此,《2023年见地》亦予以回避,即考虑同时具有“逆向情节”的环境比较繁芜,有多种排列组合,即便作出规定也难以细化,故未作进一步规定。
对此,《最高公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多少见地》(法发〔2010〕9号)第28条规定:“对付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惩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稽核犯罪的事实、性子、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根本上,结合被告人的主不雅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成分,综互助出剖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这就为醉驾犯罪“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规则供应了指引,即应该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在全面准确稽核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形、行驶韶光、速率、间隔、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的根本上,综互助出剖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如后所述,本参考案例属于范例的“逆向情节”并存的环境。
对此,法院坚持综合考量原则,经充分权衡行为人所具有的全部情节,特殊是多项从轻、从宽处理情节,作出总体从宽的裁判。
在此根本上,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一明确醉驾犯罪“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规则,提出:“对付行为人同时具有《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规定的从重处理环境、从宽处理环境、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等‘逆向情节’的,应该在全面准确稽核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形、行驶韶光、速率、间隔、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的根本上,综互助出剖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2.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环境的缓刑例外适用规则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唐某某与对方协商赔偿未果后私自驾车逃离现场,未积极履行后续责任,后在支属规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闹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法释〔2000〕33号)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闹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定环境,在发生交通事件后,为躲避法律深究而逃跑的行为。
参照上述规定,对唐某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2023年见地》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
须要把稳的是,案发后,唐某某经支属规劝主动返回现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刑法规定的自首。
自首和逃逸系两种不同犯罪情节,应该分别予以评价,即唐某某后续自首行为不影响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
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任务,依据《2023年见地》第10条的规定应该从重惩罚;唐某某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依据《2023年见地》第14条的规定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但是,唐某某具有《2023年见地》第11条规定的自首、志愿认罪认罚、赔偿丢失并取得包涵等从宽处理情节。
诚然,根据《2023年见地》第14条的规定,交通事件后逃逸一样平常不应适用缓刑。
然而,对付“一样平常不适用”不是“一律不适用”,详细案件能否适用缓刑,以《刑法》第72条规定为“总指挥”。
经综合考量,法院作出总体从宽的裁判,对唐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紧张考虑:首先,唐某某逃逸后短韶光内即主动返回现场投案,与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环境比较,主不雅观恶性大小明显不同,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其次,唐某某志愿认罪悔罪,乐意接管刑事惩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再次,唐某某醉酒程度较低,造成的事件后果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积极赔偿事件对方丢失并取得包涵,可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发布缓刑后,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72条发布缓刑条件及《2023年见地》第11条规定的从宽处理环境。
在此根本上,本案的裁判要旨之二进一步明确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环境的缓刑例外适用规则,提出:“《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第(三)项对‘醉驾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的环境,规定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而非一律不适用缓刑。
经综合全案情节考量,确实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依法适用缓刑。
(六)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案例编号2024-06-1-055-042)
本参考案例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以下简称《行政惩罚法》)第35条的规定,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醉驾关联行为所受行政惩罚与刑罚的折抵规则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裁判供应指引。
1.行政惩罚与刑罚折抵的法律规定
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哀求,对同一行为只应作出一次惩罚,故对同一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惩罚后又判处刑罚的,则须要对此前同种类的行政惩罚予以折抵,以避免重复评价。
对此,《行政惩罚法》第35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公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该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公民法院判惩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该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据此,对付行政惩罚与刑罚折抵应该把握如下原则:一是限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判处刑罚的工具行为与行政惩罚的工具行为并不具有关联性,则不具备折抵的条件和根本。
二是行政惩罚与刑罚系同种类。
为此,《行政惩罚法》第35条明确折抵的适用环境限于同种类的人身罚或者财产罚。
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惩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环境下,行政司法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法律机关之前已经作出的行政惩罚,折抵相同功能的刑罚。
2.醉驾关联行为所受行政惩罚与刑罚的折抵规则
醉驾犯罪属于范例的行政犯,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条件。
故而,醉驾案件较易涌现先因行政违法被行政惩罚,进而由于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环境。
对此,须要依据《行政惩罚法》第35条的规定,准确把握“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哀求,作出妥当处理。
从实践来看,所涉环境极既可能是同一行为,也可能是关联行为。
而对付同一行为环境下行政惩罚与刑罚的折抵,在实践操作之中并无疑难,故须要进一步磋商的紧张是关联行为所涉环境。
行为人在履行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犯罪行为的同时,常常伴随着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行政惩罚的行为,如严重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无证驾驶等。
在所涉环境系关联行为的条件下,是否须要将行政惩罚折抵刑罚,应该着重考虑“一事不二罚”原则。
详细而言,所涉关联行为并非危险驾驶罪的直接评价工具,但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裁量之中已经予以评价的,如果不将此前所受行政惩罚折抵刑罚,则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哀求。
故而,对所涉行政惩罚应该折抵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惩罚款公民币二千元。
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3条之一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汽车的行为并非其构成危险驾驶罪须要考虑的情节,故本案所涉环境即属于关联行为的范畴。
《2023年见地》第10条第(三)项、第14条第(四)项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分别规定为从重惩罚和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
据此,法院在量刑时对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了从重惩罚的考虑,在刑期和罚金数额上都作了适当调高。
故而,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法院在所判处的刑罚之中对齐某某受到的十五日行政拘留、二千元行政罚款予以折抵。
在此根本上,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醉驾关联行为所受行政惩罚与刑罚的折抵规则,提出:“履行醉酒驾驶犯罪行为,因严重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受到行政惩罚的,应该根据《行政惩罚法》第35条的规定,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作出处理。
如果所涉行为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惩罚,且所涉行为已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之中予以评价,则应该折抵其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的拘役、罚金等刑罚。

醉酒危险驾驶专题部分入库参考案例(6篇)

入库编号:2024-06-1-055-037
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二次饮酒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交通事件 二次饮酒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1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浙江省湖州市某镇某馄饨店门口时,与樊某某停在该处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件。
事发后,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找詹某某返回现场顶替;而且,赵某某为掩饰笼罩罪过,在馄饨店内再次饮酒。
詹某某在事件现场,经警察教诲后当即承认顶替事实。
警察对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赵某某谢绝在检测单上署名。
同日3时2分,警察将赵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属醉酒。
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件全部任务。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樊某某经济丢失5000元。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法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2024)浙0503刑初44号刑事讯断: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惩罚金公民币九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讯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情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案证据证明,赵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造成事件后逃离现场、指使他人顶替,返回现场后又再次饮酒,足以认定其有躲避法律深究的故意。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讨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为躲避法律深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见地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据此,应该以赵某某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件并负事件全部任务、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以及找人顶替、二次饮酒等妨害法律行为,应该从重惩罚,在判处实刑的同时,对详细刑期和罚金数额均应该表示总体从严。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造成事件后逃离现场、指使他人顶替,返回现场后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又二次饮酒,足以认定其有躲避法律深究的故意,应以其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须要把稳的是,二次饮酒可以是现场饮酒,也可以是逃离到其他地方饮酒,但二次饮酒与道路交通事件在韶光上应该具有一定延续性。
关联索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4条第4款
一审: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法院(2024)浙0503刑初44号刑事讯断(2024年1月22日)
入库编号:2024-06-1-05-001
郝某某危险驾驶案
——短间隔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环境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短间隔醉驾 倒车 驾驶目的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学巷小区东门门口倒车时,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路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经鉴定,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0.2mg/100ml,属醉酒。
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郝某某负事件全部任务。
另查明,郝某某于2021年11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三千元。
郝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志愿认罪认罚,赔偿事件对方所受丢失。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公民法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2023)甘0402刑初408号刑事讯断: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讯断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情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郝某某为上道路行驶而在居民小区门口倒车,并非因挪车、停车入位而短间隔驾驶机动车,且对发生的交通事件负全部任务,故不属于《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短间隔醉驾行为。
而且,郝某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应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并从重惩罚。
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坦白,志愿认罪认罚,赔偿经济丢失,可以从轻惩罚。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对“出于急救伤病职员等紧急情形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间隔驾驶机动车”的环境,在不具有该见地第十条规定环境的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付上述环境的认定,应该坚持主客不雅观雷同一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
对付不是出于挪车、停车入位或者交由他人接替驾驶等目的,而是为了长间隔交通目的上道路行驶的,即便在启动机动车倒车时或者短间隔行驶时被查获,也不属于上述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环境。
关联索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2条第1款第3项、第4项
一审: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公民法院(2023)甘0402刑初408号刑事讯断(2024年1月22日)
入库编号:2024-06-1-055-023
阿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造成交通事件但对方放弃赔偿哀求环境的缓刑适用规则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交通事件 放弃赔偿 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阿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桃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佳园西大门后左转弯进入小区,在小区内水泥路倒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破坏。
经鉴定,阿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6mg/100ml,属醉酒。
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阿某负事件的全部任务。
案发后,阿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期待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件对方不哀求赔偿丢失。
江苏省如皋市公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4)苏0682刑初63号刑事讯断: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讯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情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阿某醉驾造成交通事件,负事件全部任务,应该从重惩罚。
鉴于事件仅造成轻微财损后果,阿某与事件对方积极协商,对方放弃赔偿哀求,效果等同于取得包涵,故不应以阿某未赔偿丢失而认定为《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
而且,阿某有自首、志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惩罚情节,可对其总体从宽处理,依法适用缓刑。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对“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或者紧张任务,未赔偿丢失”的环境,规定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
对付醉驾行为人与对方积极协商,但对方放弃赔偿哀求的,厥后果等同于取得包涵,不能以未赔偿丢失而打消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1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公民法院(2024)苏0682刑初63号刑事讯断(2024年2月1日)
入库编号:2024-06-1-055-017
张某危险驾驶案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环境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某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张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个中2020年10月28日因醉驾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三千元。
浙江省临海市公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浙1082刑初136号刑事讯断: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惩罚金公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讯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情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张某于2020年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刑,符合《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见地》)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讯断有罪”环境,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
关于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是否符合《见地》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环境,存在争议。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并列表述,解释三者并不相同。
《见地》仅规定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故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环境。
综上,张某仅具有《见地》规定的一项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环境,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有坦白情节,志愿认罪认罚,应该在对其判处实刑的同时,在刑期和罚金数额上表示适当从宽。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环境,是指自始未取得与准驾车型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曾取得与准驾车型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该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环境。
关联索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
一审:浙江省临海市公民法院(2024)浙1082刑初136号刑事讯断(2024年2月5日)
入库编号:2024-06-1-055-007
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及对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环境的缓刑适用规则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交通事件 逃逸 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落出发,经潘青公路驶入九园公路,后沿九园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某白公路交叉口西侧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破坏。
唐某某在协商赔偿未果后驾车驶离现场。
当晚,唐某某经支属规劝主动回到案创造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
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事件全部任务。
案发后,唐某某赔偿事件对方经济丢失并取得包涵。
天津市宝坻区公民法院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2024)津0115刑初37号刑事讯断: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讯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情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件且负事件全部任务,应该从重处理。
唐某某在明知酒后驾车并造成交通事件的情形下,因协商赔偿未果驾车逃离现场,应认定为闹事后逃逸,其事后经支属规劝主动回到案创造场投案的行为,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见地》)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的,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
但是,唐某某在逃逸后短韶光内即主动返回现场投案,与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环境比较,主不雅观恶性明显不同,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宽惩罚;加之其醉酒程度较低,造成后果轻微,有志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件对方丢失并取得包涵等从宽情节,符合《见地》第十一条规定的从宽处理环境,可以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发布缓刑条件。
经综合考量,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付行为人同时具有《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规定的从重处理环境、从宽处理环境、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的环境等“逆向情节”的,应该在全面准确稽核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形、行驶韶光、速率、间隔、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的根本上,综互助出剖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2.《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对“醉驾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的环境,规定一样平常不适用缓刑,而非一律不适用缓刑。
经综合全案情节考量,确实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依法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
一审:天津市宝坻区公民法院(2024)津0115刑初37号刑事讯断(2024年1月19日)
入库编号:2024-06-1-055-042
齐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关联行为所受行政惩罚与刑罚的折抵规则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酒 无驾驶资格 行政惩罚折抵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准驾车型为D),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辽宁省义县七里河镇家中出发,由北向南经由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阜锦线前往某厂附近歌厅,于当日19时40分在某歌厅门前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
经鉴定,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
齐某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惩罚款公民币二千元。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公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辽0711刑初7号刑事讯断: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惩罚金公民币四千元(刑期从讯断实行之日起打算。
讯断实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折抵后剩余二千元已缴纳)。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讯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情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非其构成危险驾驶罪须要考虑的情节,不属于同一行为。
但是,法院在量刑时对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了从重惩罚的考虑,在刑期和罚金数额上都作了适当调高,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该对其因该行为受到的十五日行政拘留、二千元行政罚款予以折抵。
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志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可依法从宽惩罚。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履行醉酒驾驶犯罪行为,因严重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受到行政惩罚的,应该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作出处理。
如果所涉行为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惩罚,且所涉行为已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之中予以评价,则应该折抵其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的拘役、罚金等刑罚。
关联索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35条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法律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见地》(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4条
一审: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公民法院(2024)辽0711刑初7号刑事讯断(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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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运用法学、最高公民法院法律案例研究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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