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傍晚,黄某某在霞浦县东吾路附近,见汤某某停放该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钥匙未拔,遂直接启动骑走。越日晚,黄某某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雷某某。经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代价280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代价2809元,构成盗窃罪。黄某某曾应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实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该从重惩罚;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且合营公安机关找回被盗电动车,归还给汤某某,且乐意接管惩罚,对其可以从轻惩罚。
据此,依照干系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讯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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