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邑报宣布,电影《煎饼侠》上映于2015年7月,这部电影的推广曲《五环之歌》因调侃北京城市道路状况而走红,在电影上映后广为流传。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牡丹之歌》则是一首具有较高有名度经典老歌,原唱为蒋大为。
2018年4月,众得公司经《牡丹之歌》词作品权利人授权,得到了《牡丹之歌》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演出权、复制权,授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众得公司将电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告了!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宣布,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公民法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互助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该互助作品的著作权应由互助作者共同行使,各个互助作者不能单独行使互助作品的著作权。
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互助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演出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办法不可撤销地付与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付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互助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
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要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精确,应予坚持。据此,法院讯断坚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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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状师事务所高等合资人刘仁堂状师在接管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改编他人作品应该把稳合理利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互换,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柄。
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紧张作品种类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办法利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容许,尊重著作权人得到报酬的权利。
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综合自中国知识产权报、南方都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