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戴某等人收购陈某斌(已判刑)的车队,以合股经营的办法组建琼粤长途客运联合公司(后更名为“雷州市宏达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时任雷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陈某(已判刑)以其妻子尹某的名义入股240万元(后增加投入至440万元)。宏达公司成立后,戴某等人成立暴力掌握客源的“机动组”。
2008年,戴某等人借助雷州以陈某斌为首的黑恶势力,对海南、徐闻、雷州至东莞、深圳客运线路进行垄断经营。戴某等人通过开除反对者部下、安插亲信的办法打消异己,并召开股东会选戴某为董事长,迫使反对者与其等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随后,戴某等人以干股的形式约请陈某斌加入宏达公司管理层,尹某多次代表陈某出席干系会议并积极约请陈某斌加入公司。2008年10月,陈某斌加入宏达公司后将自己的部下安排进宏达公司“机动组”,并以“机动组”作为暴力掌握力量实现垄断海南、徐闻、雷州至东莞、深圳客运线路客源的目的。
在陈某的支持和庇护下,陈某斌、戴某等确指示“机动组”成员采纳暴力或暴力相胁迫等手段滋扰竞争对手客车的司乘职员,以及采纳打砸客车、抛四角钉扎破竞争对手客车轮胎等手段影响竞争对手客车的正常运营,通过打击竞争对手争抢更多的客源攫取暴利。在此过程中,陈某斌、戴某等人给机动组成员树立规矩,以公司管理为名制订人为、褒奖等制度,逐渐形成了以戴某、陈某、陈某斌等为组织、领导者,尹某等为骨干,陈某某等为一样平常成员,人数较多,构造、层次明晰,分工明确,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戴某、陈某、陈某斌等人的策划、指挥下,从2008年10月起至案发,大肆进行排斥同行竞争对手的欺行霸市违法犯罪,采纳暴力手段打压竞争对手,有组织地进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侵害、强制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在雷州地区长途客运行业内形成一定的掌握并从中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严重毁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陈某斌等人因本案被判处刑罚后、戴某等出逃期间,尹某仍以陈某名义出席该公司股东会实行戴某等人的决议,向陈某斌等人家属发放赔偿金、人为等。
法院认为,戴某组织、领导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凌、残害群众,严重毁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戴某作为该黑社会性子组织的成员之一,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子组织罪,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子组织的全部罪过惩罚,依法应以戴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子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侵害罪、寻衅滋事罪、强制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尹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子组织,接管其组织和领导并在组织中起主要浸染,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子组织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子、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陈思亮
【通讯员】陈小漫
来源: 南方PLUS